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
纜線暫掛臺南市市管區域排水渠道(以下簡稱市管區域排水渠道),特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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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管理機關為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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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經道路管理
機關否准其挖掘道路埋設纜線管道者,得申請纜線暫掛市管區域排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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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申請纜線暫掛市管區域排水渠道,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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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
網路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證。
二、標註長度之佈設路線圖及使用市管區域排水渠道位置圖。
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與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四、道路管理機關否准挖掘道路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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纜線暫掛市管區域排水渠道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管理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會勘,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
妨礙清疏工作。
二、不得暫掛於洩水孔設置處或匯流至市管區域排水渠道之涵管或側溝之
出口處。
三、不得擅自穿越排水排洪之閥門、閘門或舌閥等設施。
四、於暫掛纜線每十公尺處標示申請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五、每一市管區域排水渠道限暫掛纜線三條。但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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纜線暫掛市管區域排水渠道期間(以下簡稱暫掛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
屆滿仍繼續暫掛者,應於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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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許可後,管理機關應通知業者依下列計算方式限期繳納使用費及保
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同棄權:
一、使用費:每月以每條每公尺新臺幣三元計收;使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算。
二、保證金:依收取之使用費六個月費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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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掛期間未屆滿前,業者得終止使用。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管理機關。
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使用,並自行拆除暫掛纜線後,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
其預繳未到期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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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掛期間內,管理機關得因工程或其他需要,於一個月前通知業者配合拆
遷其暫掛纜線。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業者配合拆遷。
業者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拆遷者,管理機關得剪除其暫掛纜線。
依前二項規定拆遷或剪除後,不能提供暫掛或業者不繼續暫掛者,管理機
關應無息退還預繳未到期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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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掛期間屆滿後,除有其他應履行義務或負賠償責任之情形外,管理機關
應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終止使用或第九條規定
配合拆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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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對市管區域排水渠道及暫掛纜線等相關設施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
月及十二月定期派員檢查及維護,並於月底前將檢查成果、改善項目及改
善時程報管理機關備查。必要時,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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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於許可暫掛之處分中載明業者有下列附款情形之一者,應剪除
其暫掛之纜線:
一、未繳納使用費。
二、實際暫掛與申請暫掛範圍不符。
三、市管區域排水渠道內設置暫掛纜線以外物品。
四、違反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且未於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五、其他有礙市管區域排水渠道之排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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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將轄內市管區域排水渠道現有暫掛纜線數量、業者家數及使用
費收支等統計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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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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