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鄰里公園維護管理認養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區公所,加強管理維護社區鄰
    里公園,並輔導轄內各里(社區)或民間企業積極認養社區鄰里公園
    ,提昇市民休閒生活品質,有效促進公園綠美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鄰里公園年度督導考核業務,由本府建設局負責策畫辦理。

三、本府成立社區鄰里公園督導考核小組,針對各區公所維護管理暨推動
    認養成效,每年辦理至少各乙次定期考核及不定期考核。

四、各區公所成績之計算,以轄內各社區鄰里公園考核成績加總平均計算
    。

五、督導考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建設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
    成員由民政局、社會局、環保局、都市發展局、計畫室等單位指派主
    管級以上人員組成。

六、考核內容:
  (一)社區鄰里公園花草樹木之管理維護。
  (二)社區鄰里公園硬體設施之管理維護。
  (三)社區鄰里公園整體改善成效。
  (四)民間參與程度。

七、獎懲辦法:
  (一)區公所:
        1.年度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之區公所,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區長、經建課長及承辦人員記功乙次。
        2.年度考成績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之區公所,頒發獎金新臺幣五
          萬元,區長、經建課長及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3.年度考成績八十分至八十四分之區公所,頒發獎金新臺幣三萬
          元,區長、經建課長及承辦人員嘉獎乙次。
        4.年度考成績七十分至七十五分之區公所,區長、經建課長及承
          辦人員申誡乙次。
        5.年度考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區公所,區長、經建課長及承辦人員
          申誡二次。
  (二)認養人(團體):
        1.經年度考核,認養管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頒發獎狀並公開
          表揚。認養管理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予以糾正;未達六十分者
          ,本府得隨時終止契約。
        2.經年度考核列為全市前十五名之認養單位,該認養單位如為里
          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經本府立案之民間團體,依序頒發獎金如下
          :
         (1)第 1名:新臺幣 6萬元;
         (2)第 2名:新臺幣 5萬元;
         (3)第 3名:新臺幣 4萬元;
         (4)第 4名:新臺幣 3萬 5千元;
         (5)第 5名:新臺幣 3萬元;
         (6)第 6至15名:各新臺幣 2萬元。
        3.前項前五名之認養單位,於下年度考核時,如再獲前五名者,
          由本府頒發榮譽獎表揚,不再給獎金;其名次並得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