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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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會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甄選會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
應甄選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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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甄選項目或甄選
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評比報告,載明處理意見連同廠
商資料送甄選會。
對工作小組之評比報告,經本委員會決議,應予接受並以之為本甄選
會之甄選結果,或附記理由退回,由工作小組修正或另提評比報告。
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察之必要時,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實施調查或
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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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未成立工作小組者,甄選會應由委員依據分工及應甄選之項目,
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審查報告,載明處理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甄選會
。無分工者,由甄選會會議共同擬具審查報告及甄選結果。對審查報
告,經本委員會決議,應予接受並以之為本委員會之甄選結果,或附
記理由退回,由委員修正或另提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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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會於作成決議前得指定委員分別就評比或審查報告內容預先審查
或複審,其審查或複審意見應送甄選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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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應公正辦理甄選。甄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不同委員之甄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甄選會議決或依甄
選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甄選會決議之。
委員辦理甄選,應於本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
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本府於委員甄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委託案名稱、參與甄選委
員姓名、受評廠商名稱、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廠商之甄選結果及總甄選
結果,由參與甄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
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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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及甄選會審查、議決等甄選作業,以記名方式
秘密為之。
甄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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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甄選會或工作小組辦理甄選,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
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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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甄選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
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甄選會委員有第十三點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
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
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一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甄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
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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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甄選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議案不
得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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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甄選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
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甄選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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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甄選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
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甄選後亦同。
得標廠商受甄選之樣品或模型,本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
之樣品或模型,本府得於決標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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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甄選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甄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
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配偶與受甄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
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甄選會委員自接獲甄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委託案參加投標
、作為甄選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違反者,本府應不決
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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