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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臺南市易淹水地區實施治理工程用地取得推動業務,特依據經
    濟部水利署96年9月26日經水地字第09617001010號函,設「臺南市易
    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用地取得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
    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用地取得、執
    行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各階段實施計畫之各項執行計畫之用地取得相關事項。
  (二)協調排除水患治理計畫工程用地執行面臨問題。
  (三)協調水患治理計畫推動用地取得應配合事項。

三、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
    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局局長擔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
    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另就下列人員指派之:
  (一)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地政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農業局局長。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水利局水利工程科辦理,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
    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