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設置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事
    項,辦理臺南市(以下稱為本市)產業園區設置申請案審議工作,特
    設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設置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產業園區土地面積規模三十公頃以下設置申請案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本市產業園區設置之協調、擬議、整合及研究建議事項
        。

三、本小組成員如下 :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三)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五)本府水利局副局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七)本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

四、本小組由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召集人,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擔任執行秘
    書。本小組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
    定之人擔任。

五、本小組成員出席人數過半數者,始得開會,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
    指派代理人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
    代理成員出席會議者,計入前項出席及決議人數。

六、本小組審議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