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環境污染,導正
未登記工廠之現況並輔導合法化,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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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用詞定義:
(一)未登記工廠: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
(二)農業用地: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十一款所稱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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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登記工廠查處及輔導權責分工:
(一)經濟發展局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通報、認定及查處。
2.排定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對象。
3.辦理未登記工廠清理輔導措施。
(二)工務局
1.依建築法通報、認定及查處。
2.確認未登記工廠違章建築拆除範圍。
3.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排班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
(三)都市發展局
1.依都市計畫法通報、認定及查處。
2.辦理都市土地合法使用之輔導措施。
3.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排班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
(四)消防局
1.依消防法等案件通報、認定及查處。
2.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排班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
(五)環境保護局
1.依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
法等規定通報、認定及查處。
2.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排班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
(六)農業局
1.農業用地違規案件依農業發展條例進行通報、認定及查處。
2.農業用地屬未登記工廠違規案件提供相關法令諮詢並輔導恢復
農業使用或輔導符合土地管制使用。
3.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排班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
(七)地政局
1.依區域計畫法通報、認定及查處。
2.提供未登記工廠辦理變更編定(非都市土地)相關法令,以合
法使用。
3.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排班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
(八)衛生局
1.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報、認定及查處。
2.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
(九)水利局
1.依水利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地下水管制辦法等相關法令通報、認定及查處。
2.水權申辦受理、違法水井取締查處。
3.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
(十)其他機關: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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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登記工廠查處執行方式:
(一)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許可後周遭五公里內未登記工廠列入重點稽
查,並加強稽查頻率。
(二)按違規案件產業類別、廠房建築物等進行分級分類(如附表),
依優先順序納入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如非為
優先處理對象,則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辦理。
(三)如未登記工廠位於農業用地,應於強制拆除後輔導符合土地管制
相關規範使用。
(四)未登記工廠倘涉有污染情事且情節重大,通報環、檢、警查緝,
依法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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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除未登記工廠違章建築執行方式:
(一)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許可後周遭五公里內未登記工廠以及屬附表
優先順序一、二之未登記工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斷水斷
電後仍繼續從事製造加工行為並經專案簽准者,其違章建築依「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列入優先執
行對象,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二)執行拆除時間由工務局行文通知各單位。
(三)到達現場後由經濟發展局確認屬未登記工廠,並由工務局確認拆
除範圍。
(四)必要時由本府相關機關通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公司執行拆除建物之斷電、斷水及斷氣作業
,以維護安全。
(五)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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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登記工廠清理輔導及恢復合法使用措施: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中央主管機關政策,辦理未登記工廠輔導措
施。
(二)辦理產業園區開發業務,提供工業用地供未登記工廠遷廠。
(三)建置未強化工業用地資料庫,提供未登記工廠用地媒合機制。
(四)依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相關規定劃設及調整使用(功能)分
區,輔導土地合法使用。
(五)輔導違規農業用地恢復農業使用或輔導符合土地管制使用並提供
相關技術協助。
(六)環保、消防、水利及衛生等相關輔導業務,由各權責機關協助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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