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鍋爐改善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本市鍋爐改善工作,整合相
    關行政資源,排除相關困難,特設臺南市政府鍋爐改善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經濟發展
    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消防局、工務局、勞工局、交通局、區公
    所等機關派員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機關、單位列席。

三、本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經濟發展局
          1.辦理宣導工業鍋爐廠商改用潔淨能源等相關推動事項。
          2.申請鍋爐補助資格認定:工業鍋爐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及應
            備文件審查。
          3.辦理工業鍋爐竣工之審查: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工業鍋爐竣工
            審查。
    (二)環境保護局
          1.辦理商用鍋爐相關說明會。
          2.提供列管工業鍋爐資料予經濟發展局。
          3.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有關商用鍋爐補助辦法辦理補助事
            宜。
          4.管制工業鍋爐符合環保法規要求。
          5.辦理工業鍋爐竣工之審查:配合辦理工業鍋爐竣工後之許可
            異動審查。
    (三)教育局:編列經費予轄管學校分年分期優先汰換15年以上老舊
          鍋爐。
    (四)消防局:辦理工業鍋爐竣工之審查:配合辦理工業鍋爐竣工審
          查。
    (五)工務局:道路管線挖掘埋設許可。
    (六)勞工局:辦理工業鍋爐竣工之審查:配合辦理工業鍋爐竣工審
          查。
    (七)交通局:辦理管線埋設施工期程達本市交通維持審議門檻之審
          查事宜。
    (八)區公所:配合協助鍋爐改用潔淨能源作業。
    (九)天然氣事業:提供使用鍋爐管線相關資料或名冊,配合天然氣
          管線埋設。
    (十)各級政府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配合辦理工業區內鍋爐改用潔
          淨能源作業。
    (十一)其他機關:視案件情形邀請參與協處。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

五、輔導對象:
    (一)工業鍋爐:合法登記之工廠(含核准之臨時工廠)且申請補助
          者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商用鍋爐: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有關商用鍋爐補助辦法辦
          理。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