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
」,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
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以減少煤、重油使用量及改善空氣污染,特訂
定本要點,以維護良好空氣品質。
本計畫所需補助經費由經濟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分攤支應,並
由經濟部統籌補助本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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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期間:
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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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適用範圍:
(一)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
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工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使用液體(不含柴油)、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
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
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2.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
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
之蒸汽之費用。
本要點所稱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
、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
以液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
熱能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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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設備內容:
(一)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
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
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
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
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
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
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
二十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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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受理申請期限、受理申請編號、申請書表及審查程序
(一)補助受理申請期限
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
(二)受理申請編號
本府將以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
號碼之順序審查。
(三)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申請書表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官網下載ht
tp://web.tainan.gov.tw/economic/)
1.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
2.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
3.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
4.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
5.申請人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6.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審查程序
1.受理申請階段
a.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府將書面通知完成受理申請。
b.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經濟
發展局,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
請。
2.實地勘查申請階段
a.申請人於汰換鍋爐設備後,應符合「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
規則」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並取得「鍋爐檢查合格證」後
(如不適用上開規則之鍋爐,無需提供),以書面通知本
府鍋爐已改善完工,本府將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
b.本府將於實地勘查後十日內,將勘查紀錄併同本補助案必
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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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款受理申請期限、補助優先順序、申請書表及審查程序、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限
自收到本府實地勘查核准函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
(二)補助優先順序
本府將依申請實地勘查之日期作為補助之優先順序,如遇相同
時間點申請實地勘查審查者,將以受理申請編號順序為原則,
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將停止補助。
(三)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申請書表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官網下載ht
tp://web.tainan.gov.tw/economic/)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補助款領據。
3.竣工證明表。
4.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
5.工廠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
7.鍋爐檢查合格證(如不適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之鍋爐
,無需提供)。
8.本府環保局核定鍋爐改善期限展延證明文件影本:(109年度
7月1日以後申請者,應一律適用)
(四)審查程序
1.自收受本府實地完成驗收書面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
請撥付補助款。
2.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經濟發
展局,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
3.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將一次撥付補助款。
(五)注意事項
1.於109年7月 1日以後提出竣工驗收者,為兼顧執法及補助公
平性,應一併檢附本府環保局核定鍋爐改善期限展延證明文
件影本,方可辦理補助核撥相關作業。
2.檢附單據申請補助認定原則: 108年度向本府申請鍋爐補助
者,因故無法於 108年11月15日前如期改善者,由本府提報
申請展延,並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延至 109年補助者,凡
於 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鍋爐設備改善及竣工驗收作業,並
檢附自107年11月16日至109年10月31日所開立之支出收據或
發票影本,則納入109年度完成改善鍋爐座數,並以109年度
經費撥付工廠補助費用。
3.109年度申請補助者,且於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鍋爐設備改
善及竣工驗收作業,並檢附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
所開立之支出收據或發票影本,則納入 109年度完成改善鍋
爐座數,並以109年度經費撥付工廠補助費用。
4.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安裝廠商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檢
具切結書並提出說明後,另以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
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印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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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補助設施查核,確認補助設施正常使用
,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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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第 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
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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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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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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