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辦理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
    」,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
    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以減少煤、重油使用量及改善空氣污染,特訂
    定本要點,以維護良好空氣品質。
    本計畫所需補助經費由經濟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分攤支應,並
    由經濟部統籌補助本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

二、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1月15日止。

三、補助對象適用範圍:
    (一)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
          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使用燃煤或燃料油之既存工業鍋爐( 106年12月31日前),改造
          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天然氣、液化
          石油氣)、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
          汽之費用。
    本要點所稱工業鍋爐,指以重油或煤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
    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水之設備。

四、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設備內容:
    (一)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
          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
          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
          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
          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
          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
          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
          二十萬元為上限。

五、補助受理申請期限、受理申請編號、申請書表及審查程序
    (一)補助受理申請期限
          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
    (二)受理申請編號本府將以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為編列補助號碼,
          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
    (三)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申請書表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官網下載ht
          tp://web.tainan.gov.tw/economic/)
          1.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
          2.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
          3.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
          4.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
          5.申請人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6.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審查程序
          1.受理申請階段
            a.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府將書面通知完成受理申請。
            b.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經濟
              發展局,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
              請。
          2.實地勘查申請階段
            a.申請人於汰換鍋爐設備後,應符合「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
              規則」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並取得「鍋爐檢查合格證」後
              (如不適用上開規則之鍋爐,無需提供),以書面通知本
              府鍋爐已改善完工,本府將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
            b.本府將於實地勘查後十日內,將勘查紀錄併同本補助案必
              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請款受理申請期限、補助優先順序、申請書表及審查程序、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限
          自收到本府實地勘查核准函起至108年11月15日止。
    (二)補助優先順序
          本府將依申請實地勘查之日期作為補助之優先順序,如遇相同
          時間點申請實地勘查審查者,將以受理申請編號順序為原則,
          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將停止補助。
    (三)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申請書表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官網下載ht
          tp://web.tainan.gov.tw/economic/)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補助款領據。
          3.竣工證明表。
          4.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
          5.工廠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
          7.鍋爐檢查合格證(如不適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之鍋爐
            ,無需提供)。
    (四)審查程序
          1.自收受本府實地完成驗收書面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
            請撥付補助款。
          2.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經濟發
            展局,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
          3.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將一次撥付補助款。
    (五)注意事項
          1.申請人經本府核定受理申請後,應於當年度10月30日前完成
            鍋爐設備相關改善工程,如 107年10月30日前尚未完工,則
            不予納入 107年度完成改善鍋爐座數,且不得以當年度補助
            款支應。惟申請人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倘工廠於 108年度完
            工且經本府完成查驗核可,本府將以 108年度經費撥付工廠
            補助款。
          2.107 年度核撥經費,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影
            本,其日期應於民國107年1月1日至民國107年10月31日之間
            ; 108年度核撥經費,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
            影本,其日期應於民國 107年11月1日至民國108年10月31日
            之間。
          3.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安裝廠商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檢
            具切結書並提出說明後,另以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
            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印鑑代替。

七、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補助設施查核,確認補助設施正常使用
          ,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八、其他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第 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
    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修正補充之。

十、本計畫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