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水道加蓋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水利設施管理,避免水道加蓋有礙
    水道防護,並維護優美水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道,指臺南市市管區域排水及其他排水。

三、申請水道加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三個月內相關水利用地及私有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但自有土地或市政府所有土地得免附。
  (三)使用地點位置圖及工程施工設計圖說各四份。但委託市政府設計
        者得免附。
  (四)都市計畫區內細部計畫套繪地籍圖。但都市計畫區外得免附。
  (五)切結書。
  (六)申請書及附件乙式六份。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加蓋:
  (一)農地非加蓋不能供農耕機具通行。
  (二)建築基地非加蓋不能供公眾通行。
  (三)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內之原有水道。
  (四)申請加蓋位置位於感潮段內,且常水位深度低於排水斷面有效深
        度二分之一。
  (五)其他特殊情形。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加蓋者,加蓋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審查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申請案件,應邀集相關機關(單位)辦理會
    勘,並彙整相關學者及專家之意見後,簽陳市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