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水道加蓋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府辦理水道加蓋審查要點第四
    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加蓋案件(以下簡稱特殊情
    形申請加蓋案件)之審查,特設臺南市政府水道加蓋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特殊情形申請加蓋案件之諮詢、會勘、協調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水利局代表三人。
  (二)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及農業局代表各一人。
  (三)具有水利工程專業領域之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
    出席時,由其指定人員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審查結論,正反意見均未過半數時,主席得加入投
    票使其通過,或不加入投票使其否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由該委員所屬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
    本小組審查事項、處理行政業務及協助辦理小組事務。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