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水土保持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反水土保持法罰鍰分期繳納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罰鍰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職權並審酌其申請,准
    予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鍰金額。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一次完納罰鍰
        金額。
  (三)其他因重大或不可歸責義務人之事由,不能一次完納罰鍰金額。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並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

四、分期繳納行政罰鍰之期數,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十二萬元之案件,得分
        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之案件,
        得分二期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期至三十期繳納
        。
    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不能完納,如因情形特殊
    ,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核准予以延長。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經核准分期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
    ,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
    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