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條規
          定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其細部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鼓勵規定,
          應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三)都市計劃範圍內面積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整
          體規劃建築所留設之空地。
    (四)新開闢之學校及機關用地。
    (五)高層建築物基地內留設之空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綠化空地
          。

三、第二點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其
    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

四、綠化工程之設計,其栽植花草、樹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由起造人及設
    計人,自由選定適合本市氣候、土壤之植栽。

五、主管建築機關為增市容觀瞻,得視本市之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後選定
    栽植花、樹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供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

六、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其不透水鋪面所占之面積應在二
    分之一以下,但屋頂、室內及地下開放空間不在此限。

七、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應予登記列管,必要時
    作不定期檢查,其餘應予綠化之空地及庭院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抽查
    。

八、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