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龍崎區楠坑里里民生活扶助金補助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妥善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
    發協助金,具體落實對超高壓變電所所在里居戶生活照顧,實施里民
    生活扶助金補助,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補助對象為發放扶助金當年度十二月一日前設籍龍崎區楠坑里
    連續五年以上之里民。但新生嬰兒初次設籍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前
    已設籍連續一年以上者,不受設籍連續五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前項里民名冊由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未滿七十歲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年滿七十歲以上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千六百元,由里辦公處協
    助於每年十二月造冊送本市龍崎區公所(以下簡稱龍崎區公所)憑辦
    。

四、本規定補助經費來源為台電公司龍崎超高壓變電所運轉中年度協助金
    ,適度勻編納入年度預算計畫中辦理,總補助支出額度應在當年度預
    算編列本項補助預算數上限內為之。但當年度編列數額已不敷補助時
    ,則得按賸餘預算金額與當期總需補助金額,依比例折減發給。

五、受補助對象應於龍崎區農會設立帳戶辦理轉帳,不得要求提領現金或
    其他有價證券。但有特殊情況,檢附切結書經龍崎區公所同意者,得
    開立支票給付。
    未成年人未能提供龍崎區農會帳戶者,其生活扶助金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協議後,匯入其中一人之帳戶;受補助對象為同一戶籍者,得檢具
    同意書,匯入指定人之帳戶。
    前二項辦理轉帳之手續費由生活扶助金扣除。

六、對核定補助內容有疑義者,得於扶助金核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龍崎區
    公所提出申覆,經查證屬實者,得補發扶助金。

七、已受補助對象經查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無條件返還不當得利之扶
    助金。

八、因未獲台電公司經費補助或年度未核編是項預算支應時,即停止辦理
    補助。

九、本規定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