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龍崎區楠坑里住戶電費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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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龍崎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台電公司促進電
    源開發協助金,具體落實對超高壓變電所所在村里居戶生活照顧,實
    施住戶用電費補助,特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執行要點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於本市龍崎區楠坑里之住戶(含廟宇)非營業
    用電錶(廟宇部分以二座電錶為限)。

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每座電錶每期(二個月)補助上限金額為
    新臺幣一千元,用電費在新臺幣一千元以內者,按實際用電費全額補
    助,超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元整。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為台灣電力公司龍崎超高壓變電所運轉中年度協
    助金適度勻編納入年度預算計畫中辦理,總補助支出額度應在當年度
    預算編列本項補助預算數上限內為之。但當年度預算編列數額已不敷
    補助時,則得按剩餘預算金額與當期總需補助金額,依比例折減發給
    ,並當年度若已無經費,則後續剩餘月份即暫停補助。

五、符合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由里辦公處協助造冊送所憑辦,並由本所取
    得當期符合補助者用電費情況辦理發放。

六、本補助款受補助對象宜請於龍崎區農會設立帳戶俾憑辦理轉帳,不得
    要求提領現金或其他證券。相關轉帳手續費逕由補助金額中扣除支應
    。但有特殊情況,檢附切結書並經本所同意者,得開立支票給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向里辦公處或本所辦理變更申請,未辦理
    者,因而受損之權益應自行負責:
    (一)受補助對象異動。
    (二)指定轉帳金融機構帳戶變動或註銷。
    (三)新遷(增)戶。
    (四)其他本所認有應請申請人提出佐證之必要。

八、對核定補助內容有疑義者,得於補助款核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所提
    出申覆,經查證屬實者,得補發補助款。

九、受補助對象如事後發現有虛偽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應無條件返還不當
    得利之補助款;未依本要點規定內容或期限提出申請或繳附相關證明
    文件者,其損害之權益應自行負責。

十、本要點如因未獲台灣電力公司經費補助或年度未核編是項預算支應時
    ,即停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