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所定事項
    ,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
    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予以補助或輔導,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工廠改善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費用。
    (二)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之規劃
          費用。

三、補助額度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每案不得逾實際規劃費用百分之五十
          ,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前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每案不得逾實際規劃費用百分之五十
          ,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對象,以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
          定及特定工廠登記核准者限。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對象,以同一群聚地區之工廠
          均取得有效特定工廠登記核准為限。

五、申請之條件及其他限制:
    (一)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項目:以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及特
          定工廠登記核准處分者為申請人。同一工廠之申請以一案一次
          為限;同一申請案不得申請補助數間工廠。
    (二)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項目:由同一群聚地區工廠共同委任
          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核准處分之工廠為申請人代為申請及具領
          補助。同一群聚地區及同一工廠以申請一案一次為限。

六、受理申請期間: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者:自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止。但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在本要點
          生效日之前者,自本要點生效日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止。
    (二)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者:屬都市土地者,自取得臺南
          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核准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止;屬非
          都市土地者,自取得可行性規劃報告通過核准之次日起算三個
          月為止。

七、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者,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書正本。
    (二)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函影本。
    (三)特定工廠登記之核准函影本。
    (四)屬環境保護相關設施之規劃者,應至少檢附下列其中一項文件
          影本及相符之支付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1.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函。
          2.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函。
          4.其他為符合環保法規所提改善計畫或許可之核可文件。
    (五)屬水利相關設施之規劃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及相符之支付
          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1.水利相關設施規劃平面圖。
          2.搭排水核可書件或排水處理設備規格證明或貯留設備規格證
            明。
    (六)屬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開發或利
          用許可函影本及支付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七)如屬改善設施者,並應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八)本案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九)補助費用領據正本。
    (十)委任他人辦理者,併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八、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者,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書正本。
    (二)共同委任書正本。
    (三)同一群聚地區內全部工廠之特定工廠登記之核准函影本。
    (四)群聚地區用地變更規劃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屬都市土地者,檢附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核准文件
          影本;屬非都市土地者,檢附可行性規劃報告通過核准文件影
          本。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七)補助費用領據正本。
    (八)委任他人辦理者,併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九、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本局應以書
    面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不能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
    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提出申請展延或未經核准展延者,駁回其申請。

十、經本局審核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將核准補助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將補助金額全數匯入申請人檢附之金融機構帳戶,不得匯入
    私人帳戶或其他帳戶。

十一、本局將定期於每年進行調查或檢查前一年度補助辦理本要點之業務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
      本局要求提供所需文件。
      前項調查或檢查家數以不超過前一年度補助家數之百分之五為限。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或已撥付補助款
      者,應撤銷或廢止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追繳已領取之
      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不符合本要
            點之規定。
      (四)同一支出費用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補助。
      (五)規避、拒絕或妨礙本局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調查、
            監督、查核或檢查,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其他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110年度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111年度起由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專戶內編列預算支應。
      本局得視專戶收支情形,調整核定補助案件數量及補助金額上限;
      如收支餘額不足或用罄時,得停止受理補助案之申請。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七點及第八點之申請書中,應記載申請人之切結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已瞭解本要點相關規定,並願意遵守。
      (二)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申請人應擔保申請案之文件資料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
            令規定之情事。
      (四)核准之補助如經撤銷或廢止者,願意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作業規範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