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所定事項
,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
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予以補助或輔導,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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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工廠改善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費用。
(二)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之規劃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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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額度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每案不得逾實際規劃費用百分之五十
,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前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每案不得逾實際規劃費用百分之五十
,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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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對象,以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
定及特定工廠登記核准者限。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對象,以同一群聚地區之工廠
均取得有效特定工廠登記核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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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之條件及其他限制:
(一)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項目:以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及特
定工廠登記核准處分者為申請人。同一工廠之申請以一案一次
為限;同一申請案不得申請補助數間工廠。
(二)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項目:由同一群聚地區工廠共同委任
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核准處分之工廠為申請人代為申請及具領
補助。同一群聚地區及同一工廠以申請一案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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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請期間: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者:自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止。但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在本要點
生效日之前者,自本要點生效日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止。
(二)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者:屬都市土地者,自取得臺南
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核准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止;屬非
都市土地者,自取得可行性規劃報告通過核准之次日起算三個
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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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者,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書正本。
(二)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函影本。
(三)特定工廠登記之核准函影本。
(四)屬環境保護相關設施之規劃者,應至少檢附下列其中一項文件
影本及相符之支付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1.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函。
2.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函。
4.其他為符合環保法規所提改善計畫或許可之核可文件。
(五)屬水利相關設施之規劃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及相符之支付
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1.水利相關設施規劃平面圖。
2.搭排水核可書件或排水處理設備規格證明或貯留設備規格證
明。
(六)屬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開發或利
用許可函影本及支付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七)如屬改善設施者,並應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八)本案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九)補助費用領據正本。
(十)委任他人辦理者,併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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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者,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書正本。
(二)共同委任書正本。
(三)同一群聚地區內全部工廠之特定工廠登記之核准函影本。
(四)群聚地區用地變更規劃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屬都市土地者,檢附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核准文件
影本;屬非都市土地者,檢附可行性規劃報告通過核准文件影
本。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七)補助費用領據正本。
(八)委任他人辦理者,併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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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本局應以書
面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不能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
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提出申請展延或未經核准展延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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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局審核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將核准補助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將補助金額全數匯入申請人檢附之金融機構帳戶,不得匯入
私人帳戶或其他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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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將定期於每年進行調查或檢查前一年度補助辦理本要點之業務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
本局要求提供所需文件。
前項調查或檢查家數以不超過前一年度補助家數之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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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或已撥付補助款
者,應撤銷或廢止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追繳已領取之
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不符合本要
點之規定。
(四)同一支出費用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補助。
(五)規避、拒絕或妨礙本局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調查、
監督、查核或檢查,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其他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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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110年度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111年度起由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專戶內編列預算支應。
本局得視專戶收支情形,調整核定補助案件數量及補助金額上限;
如收支餘額不足或用罄時,得停止受理補助案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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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七點及第八點之申請書中,應記載申請人之切結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已瞭解本要點相關規定,並願意遵守。
(二)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申請人應擔保申請案之文件資料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
令規定之情事。
(四)核准之補助如經撤銷或廢止者,願意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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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作業規範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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