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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山坡地開發利用計算回饋金乘積比率之裁量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執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業務,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 回饋金繳交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之裁量基準如下: (圖表請參閱附件)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