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山坡地開發利用計算回饋金乘積比率之裁量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執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業務,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
    回饋金繳交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之裁量基準如下:
    (圖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