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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之營運,並推行各項殯葬業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等各項設施由本所負責管理及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