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3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民眾(以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者為優先)。
  二、身心障礙者家屬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三、立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
  四、其他辦理活動有接送身心障礙者之必要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