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攤販營業管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攤販營業就本市現有之公私有市場攤位分別容納,知不敷容納時,由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積極策劃增建市場予以安置容納,在未安置前,
  由區公所會同警察局在不妨礙交通秩序環境衛生及都市計畫原則下,指
  定臨時攤販營業地區,分別劃界編號責令固定營業,並經報本府核定後
  ,由警察局發證管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