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營業就本市現有之公私有市場攤位分別容納,知不敷容納時,由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積極策劃增建市場予以安置容納,在未安置前, 由區公所會同警察局在不妨礙交通秩序環境衛生及都市計畫原則下,指 定臨時攤販營業地區,分別劃界編號責令固定營業,並經報本府核定後 ,由警察局發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