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新化鎮清潔車輛游動廣告物規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
  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縣新化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臺南縣新化鎮清潔車輛遊動廣告物申請案件,由本所清潔隊審理,除宣
  導政策性公益廣告免徵收規費外,公司商號等營利者為自身經營業務宣
  傳、申請本鎮清潔車輛遊動廣告物收費標準由本所定之。

  本鎮清潔車輛遊動廣告物規費應按月繳納並於租期屆滿前10日繳納續
  約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約。

  本鎮清潔車輛遊動廣告物,申請以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及秩序之廣告物
  為原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