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公共衛生預防保健及衛生醫療水準
  ,特設置臺南市醫療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特種基金之作業基金。
  本基金以本府衛生局為主管機關,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救助金收入。
  六、投資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及增置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業務支出。
  五、研究發展、出國計畫、訓練、進修及研習等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存入本市公庫專戶儲存。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孳息。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
  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