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港埠衛生安全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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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協調及執行臺南市(以下簡稱
    本市)各漁港區域衛生管制事項,維護本市漁港衛生安全,防範傳染
    病傳入、出國(境),特設臺南市政府港埠衛生安全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各機關(單位)研訂緊急應變計畫;其應含括衛生安全事件
        之協調及特殊傳染病事件之因應。
  (二)確保漁港區域貨物、漁貨裝卸作業程序之衛生安全、建立漁港地
        區與交通工具衛生安全事件通報及處理機制。
  (三)督導漁港區域漁船、漁貨拍賣中心業者,維護環境衛生安全,與
        污染物、排泄物及其他可能引起疾病物質之清除處理。
  (四)訂定及執行漁港區域病媒管制計畫。
  (五)維護漁港區域環境及飲食衛生安全。
  (六)協調漁港各機關(單位)監督工作人員健康情形。
  (七)辦理漁港區域入出人員衛生安全教育宣導事項。
  (八)因應衛生安全事件,確保漁港區域入出人員之健康及安全。
  (九)提供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病患妥適醫療照護及後送就醫服務。
  (十)其他配合辦理漁港區域傳染病防治及邊境檢疫管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本府農業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消防局代表各一人。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一岸巡大隊
        及第五二岸巡大隊代表各一人。
  (三)將軍及安平漁港安檢所代表各一人。
  (四)將軍及安平漁港管理中心代表各一人。
  (五)南縣區及南市區漁會代表各一人。
  (六)佳里醫療社團法人佳里醫院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機關(單位),任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視維護漁港衛生安全、防範傳染病疫情及協調、執行漁港區域
    環境衛生管制事項等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未能親自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各機關(單位)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
    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
    出席。

五、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函文各相關機關(單位),俾利協調
    、督導本市漁港各相關機關(單位)及業者負責或配合執行相關措施
    。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及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之出席(交通)費,由
    本府衛生局預算或港埠衛生管理計畫經費支應。
    本小組執行各項任務所需經費,由各業務相關機關(單位)編列預算
    支應。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