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代訓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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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簡稱本局)為協助醫學、公共衛生、藥事、護理
    、食品營養、檢驗、心理等相關科系人員瞭解公共衛生實務,增進醫
    療知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身份類別與資格:
  (一)醫院委託本局訓練畢業後相關醫事人員訓練計畫,須領有其相關
        醫事科系畢業証書。
  (二)其他人員:視實際需要,其資格由有關科室主管提出,陳報局長
        核定之。

三、代訓單位:係指本局及臺南市各區衛生所。

四、申請單位:係指政府機關、醫療院所及社會團體等。

五、申請流程:
  (一)各單位具正式來函,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本局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

六、代訓規範:由申請單位自訂,並經本局核可。

七、接受訓練人員於學習期間,應遵守受理機關之各項規定(含附件一保
    密聲明書)。

八、訓練期滿,如需發給訓練成績證明,由本局核給;但請假逾六分之一
    ,或有無故缺席情形者,不予核發。訓練成績考核表,各單位於訓練
    結束後二週內將評分表送申請單位辦理。

九、費用:依雙方協議定之。

十、本規定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