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設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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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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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附件一之抽查情形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先行按抽查及盤
點事項自主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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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採委員制,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
主任)兼任之,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
「物品管理手冊」、「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
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事務管理
單位之主管,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亦得聘邀各業務科主管任之
。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之主管
,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亦得聘邀車輛保管使用科室主管任之。
(三)物品及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
之主管,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亦得聘邀各業務科室主管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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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對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應每年實施一次,必要時並得不
定期檢(查)核,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
進措施。檢(查)核結果應陳報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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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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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
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未出席或未指派者,檢(查
)核作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得照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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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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