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設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三、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附件一之抽查情形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先行按抽查及盤
    點事項自主盤點。

四、本小組採委員制,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
    主任)兼任之,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
    「物品管理手冊」、「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
    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事務管理
          單位之主管,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亦得聘邀各業務科主管任之
          。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之主管
          ,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亦得聘邀車輛保管使用科室主管任之。
    (三)物品及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
          之主管,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亦得聘邀各業務科室主管任之。

五、本小組對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應每年實施一次,必要時並得不
    定期檢(查)核,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
    進措施。檢(查)核結果應陳報局長。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
    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未出席或未指派者,檢(查
    )核作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得照常進行。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