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便利本市讀者借閱本市公共圖書館之圖書,節省讀者往返時間,提
供遠方利用者或無法於圖書館開館時間親自到館借書的讀者另一項便
民服務,促進圖書資源流通, 提昇借閱率及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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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一)臺南市公共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及其分館、各區圖書館、臺
南市立新營文化中心圖書館。
(二)申請館:受理館際借閱申請之圖書館。
(三)館藏館:圖書典藏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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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地點: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均可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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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
凡持有「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之讀者均可申請,但有違規紀錄
者(如:已超過借閱冊數、尚有逾期書未還、逾期停借者) ,則無法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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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數量:
申請每館圖書資料每次以不超過 5冊(件)為限。
(二)申請費用:
由讀者負擔借閱圖書來回寄送之郵資,並於取書時付清。
(三)申請資料類型:
可借閱之資料限可外借之圖書及其附件,其他資料不適用。
(四)申請單(如附表)填送方式:
1.電子郵件、傳真傳送到申請館。
2.親自到各圖書館辦理。
(五)借書處理:
申請館受理館際借閱申請單後,連繫館藏館將書寄送至申請館,
再由申請館連絡讀者 7天內到館取書,並辦理借書手續與一次付
清來回郵資,逾期未取則取消該次申請。
(六)還書處理:
讀者將圖書歸還至申請館即可,再由申請館寄還館藏館。如圖書
歸還至申請館時已逾期,每筆圖書每逾期 1天計 l點,累計至60
點時停止借閱、預約及通閱權利,並自歸還逾期圖書資料次日起
停止借閱60天,停權期間不得申請本項服務。
(七)無法受理申請之圖書:
因紀錄錯誤、資料遺失、申請期間已有讀者借閱等因素無法借閱
時,申請館會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讀者,並自動取清該次申請
。
(八)違規罰則:
本申請業經確認後,未依規定於 7天內取書付費者,停止申請本
項服務半年。
(九)借閱期限:
館際借閱與一般借閱圖書相同,均依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
理辦法辦理,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手續次日起,成人書28天、其
他圖書資料14天,無人預約時得續借 l次。館藏館如有差異或有
其他個別規定,均以館藏館之規定為規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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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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