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罰鍰分期繳納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罰鍰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其職權並依申請,准予
    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
        金額者。
  (三)其他因重大或不可歸責義務人之事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四、分期繳納期間,每一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期。
    但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十二期。

五、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
    罰鍰,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