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戶役政資料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各單位使用戶役政
    資料檔案有所準據,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為辦理都市規劃、都市更新、住宅補貼案件審查等業務,應用本
    市戶役政資訊系統之資料檔案,應以業務工作所需之資料內容及範圍
    為限,並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三、本局取得戶役政資料檔案後,應採取必要之實體管制措施。其原則如
    下:
  (一)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電腦媒體者,應妥覓存放地點並善加管制
        。
  (二)資料檔案儲存於個人電腦固定式硬碟者,該個人電腦應設定密碼
        或上鎖。
  (三)資料檔案不得儲存於網路伺服器。
  (四)資料檔案如使用於委外之規劃專案中,應指定委外團隊中特定人
        員處理,確實要求委外規劃團隊使用資料時應遵守本規定,並簽
        訂保密切結書。

四、本局使用戶役政資料檔案,應適當管制,以防範發生資料洩漏及不當
    使用等情事。其原則如下:
  (一)應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二)檔案之傳遞,應以業務相關人員為限。
  (三)禁止非業務相關人員,探悉或持有相關電腦資料檔案。
  (四)業務直屬主管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檢查使用情形,如有異常,應
        即通報政風單位,並查明簽報。

五、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產生之電腦查核工作底稿,應指定人員妥
    為保管。

六、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及經處理衍生之電腦資料檔案,應於抽(調
    )查案件或規劃作業處理完竣後銷毀。

七、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其內容如涉個人資料保護範圍等有關事項
    ,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規定查詢或使用,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
        責任。
  (二)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負國家賠償責任。

九、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時,如申請連結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
    ,應主動發函告知戶役政單位。

十、本戶役政資料安全管制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