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各單位使用戶役政
資料檔案有所準據,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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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為辦理都市規劃、都市更新、住宅補貼案件審查等業務,應用本
市戶役政資訊系統之資料檔案,應以業務工作所需之資料內容及範圍
為限,並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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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取得戶役政資料檔案後,應採取必要之實體管制措施。其原則如
下:
(一)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電腦媒體者,應妥覓存放地點並善加管制
。
(二)資料檔案儲存於個人電腦固定式硬碟者,該個人電腦應設定密碼
或上鎖。
(三)資料檔案不得儲存於網路伺服器。
(四)資料檔案如使用於委外之規劃專案中,應指定委外團隊中特定人
員處理,確實要求委外規劃團隊使用資料時應遵守本規定,並簽
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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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使用戶役政資料檔案,應適當管制,以防範發生資料洩漏及不當
使用等情事。其原則如下:
(一)應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二)檔案之傳遞,應以業務相關人員為限。
(三)禁止非業務相關人員,探悉或持有相關電腦資料檔案。
(四)業務直屬主管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檢查使用情形,如有異常,應
即通報政風單位,並查明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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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產生之電腦查核工作底稿,應指定人員妥
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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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及經處理衍生之電腦資料檔案,應於抽(調
)查案件或規劃作業處理完竣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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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其內容如涉個人資料保護範圍等有關事項
,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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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規定查詢或使用,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
責任。
(二)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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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運用戶役政資料檔案時,如申請連結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
,應主動發函告知戶役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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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戶役政資料安全管制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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