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本局公務人員
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
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局公務人
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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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科室辦理
,並提本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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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人員兼任
;其餘四名當然委員由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都市
計畫管理科科長兼任;另二人得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委員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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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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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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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機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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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竟事宜,得簽奉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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