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執行「擬定臺南市安南區「遊2(附)」遊樂區細部計畫(配合
「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安南區台17線以西)(配合台江國家公園計畫
)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第六章「臺南市都市計畫『遊2 (附
)』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以下簡稱本審議規範)第二點
規定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之土地使用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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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所稱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指不受本審議規範第七點、第八點及
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六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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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審議規範第二點第一項各款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係指申請基地符合
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小規模開發: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未達零點五公頃者。
(二)既有建物: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
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三)公用事業:申請設置公用事業設施者。
前項開發條件、使用項目、使用強度等詳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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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開發建築,應依本審議規範表6-1 遊樂區土地使用條件表退縮建
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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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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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
局提出: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
、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及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附件三)
(二)基地周圍現況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含申請基地全區A3縮製圖)
:最近六個月內經測量技師測繪簽證之申請基地境界線鄰近五
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地物或設施之實測,並套繪都市
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八百分之一。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
(四)載明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實施進度與使用設施項目之計畫書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五)比例尺不得小於八百分之一之平面配置圖。
(六)申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本府都市發展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並於審查通過發給土地使用核准函。
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使用者,逕依本要點及建築相關規定申請
建築使用,免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使用者,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免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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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准土地使用之各項設施,應於核准函發文日起一年內向建築主管
機關申請或變更建築執照。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辦理者,應敘明理由,於期限屆至前向
原核准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並不得逾一年。
前項逾期限未申請展延者,土地使用核准函,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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