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勘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勘劃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以利稅務機關辦理課徵地價稅事宜,特訂
    定本原則。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以下簡稱完竣地區),指計畫道路、排
    水系統(即計畫道路邊溝)、自來水、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均建設完
    竣地區。
    前項完竣地區認定原則:
    (一)計畫道路:以寬度六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
    (二)排水系統:以完成排水溝渠設施能排水為準。
    (三)自來水及電力:以基地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

三、完竣地區範圍之劃定,應以計畫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
    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
    形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各區公所依權責劃定之。

四、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鄰接街廓,應以依法發布
    實施之都市計畫內,其以寬六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計畫道路與使用
    分區界線圍成之街廓為準。

五、有關完竣地區劃定機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
          1.將當年度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範圍,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交
            本府都市發展局(原市六區)及各區公所(原縣三十一區)
            勘定公共設施完竣範圍。
          2.對於歷年已開闢完竣且尚未通報劃定完竣地區之計畫道路部
            分,應併依前目規定程序辦理。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各區公所:邀集道路、排水、自來水及電力
          等主管機關勘定公共設施完竣範圍,於每年二月底前製作完成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圖送交各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造冊,並副知
          本府地政局。
    (三)各轄管地政事務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各區公所勘定公共設
          施完竣範圍圖製作完竣範圍之土地清冊,於每年五月底前送本
          府財政稅務局辦理課稅事宜。

六、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完竣地區勘定範圍提出疑義案件,由本府財政稅務
    局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由本府財政稅務局移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各區公所,重新查核
          確認。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各區公所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或單位辦理
          實地會勘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