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明定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之派聘
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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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或指
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一人或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市
長指派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工務局及其他有關機關(單位)代
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
開發、估價、地政等相關學識,並有二年以上實務或研究經驗
之學者專家。
(三)關注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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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三款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應與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
、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等領域相關且具有專業
審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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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三款之社會公正人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
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二年以上
,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者。
(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
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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