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明定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之派聘任標準,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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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
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其
他委員由本府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其他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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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聘(派)兼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
數二分之一;依第二點第四款聘(派)兼之委員應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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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三款聘(派)兼之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應具備都市計
畫、都市設計、景觀、地政、建築或交通等專長,且具二年以上實務
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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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第四款聘(派)兼之熱心公益人士,應具參與都市發展、建築
、地政、土地管理、經濟發展、交通、環境保護等領域二年以上經驗
且具專業審議能力之民間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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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但第二點第三款及第
四款聘兼委員(以下簡稱外聘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
委員任期尚未屆滿,因職務異動、退休、資遣、辭職或因其他因素去
職或出缺時,市長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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