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對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熟諳法律人員、
    專家及本局人員遴聘(派)之。
    前項熟諳法律人員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派)得連任。但由本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局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由本局人員
    兼任者,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
    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小組開會時並得按事件之性質,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
    者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九、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