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及第三十九條所為之行政罰鍰,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
    行政執行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必要者
    ,本局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方式內裁
    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四、依本裁罰基準累計違規行為次數之「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
    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