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要人員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機要人員執行職務時,廉潔
    自持、忠實努力、依法行政,特訂定本守則。

二、本守則所稱機要人員,指本府及所屬機關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進用之人員。

三、機要人員應本於專業知能,依據法令忠實執行交辦業務。

四、機要人員應重視行政倫理與團隊整體榮譽,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
    己、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團隊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五、機要人員應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就應
    守秘密事項為證言時,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六、機要人員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
    關職務之談話。

七、機要人員執行職務發現與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
    內親屬有利益衝突,應依規定自行迴避。

八、機要人員應廉潔自持,不得請託關說,執行職務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
    給予特定個人、團體差別待遇。

九、機要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十、機要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機要人員對於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或獲得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二、機要人員應誠實清廉,其生活消費與薪資收入顯不相當,經調查屬
      實者,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得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指定其申報
      財產。

十三、機要人員違反本守則,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