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差勤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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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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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於辦公處所設置簽到(退)簿、刷卡鐘或其他差勤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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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員工,每日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親自刷卡或簽到退。但下列人
員得免刷卡或簽到退:
(一)本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二)本府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及所屬各機關正、副首長。
(三)妊娠中女性員工。
(四)其他經機關首長許可之人員。
各機關員工應親自刷卡或簽到退,如有虛偽情事,均以曠職論,並依
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忘記刷卡或簽到退者,應申請補登手續,年度內以十二次為限,超過
之次數(第十三次起算)應辦理請假一小時,未辦理請假者,一次以
一小時曠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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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辦公時間: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
分。除因請假、公告停止上班外,上班日每日工作時數應滿八小
時。
(二)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上班,下午五時
至六時下班。
(三)午休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者外
,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未能於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上班刷卡者,或上午請假下午上班者皆
無彈性上下班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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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員工請假及上下班刷卡或簽到退方式如下:
(一)每日上午及下午之上下班應刷卡或簽到退。必要時亦得實施中午
不刷卡或簽到退。
(二)全日請假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請假半日時:
1.上午請假:請假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前
上班刷卡,五時三十分後下班刷卡。
2.下午請假:請假時間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上午上
班依彈性上班時間規定刷卡或簽到,於上班滿四小時後下班,
並應刷卡或簽退。
(四)按小時請假時:請假時間與上班時間合計需滿八小時,並應依實
際到離辦公處所次數及時間刷卡或簽到退,逾上午八時三十分仍
未到班者,請假起始時間為上午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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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機關首長得指定部分人員,不實施彈性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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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施彈性上下班機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辦公時間內每一單位
辦公室須有足夠服勤人員,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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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刷卡時,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通知各單位
員工改以簽到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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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規範員工出勤及辦公秩序如下:
(一)辦公時間均須配戴員工識別證。
(二)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飲酒。
(三)嚴禁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及其他有礙辦
公秩序之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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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查勤措施:
(一)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
果列入紀錄,其未辦請假、公出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者,均以曠職處理。
(二)查勤時,未辦理請假或公出手續而查勤未到者,由查勤人員留
置查勤通知單,該未到勤人員並應於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報到
及說明不在勤原因,逾時者以「曠職」登記。當事人如有異議
,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單位主管
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之理
由經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本人另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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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員工凡奉派參加各項集會或活動,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
離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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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公時間中因公外出,必須辦妥公出登記,登記欄位包含日期、職
稱、姓名、起迄時間、前往地點、外出事由,經權責單位主管核章
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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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或配合機關為民服務時間,得另訂管理規
定,報經本府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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