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差勤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員工。

三、各機關應於辦公處所設置簽到(退)簿、刷卡鐘或其他差勤管理系統
    。

四、各機關員工,每日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親自刷卡或簽到退。但下列人
    員得免刷卡或簽到退:
  (一)本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二)本府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及所屬各機關正、副首長。
  (三)妊娠中女性員工。
  (四)其他經機關首長許可之人員。
    各機關員工應親自刷卡或簽到退,如有虛偽情事,均以曠職論,並依
    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忘記刷卡或簽到退者,應申請補登手續,年度內以十二次為限,超過
    之次數(第十三次起算)應辦理請假一小時,未辦理請假者,一次以
    一小時曠職計。

五、各機關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辦公時間: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
        分。除因請假、公告停止上班外,上班日每日工作時數應滿八小
        時。
  (二)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上班,下午五時
        至六時下班。
  (三)午休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者外
        ,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未能於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上班刷卡者,或上午請假下午上班者皆
        無彈性上下班之適用。

六、各機關員工請假及上下班刷卡或簽到退方式如下:
  (一)每日上午及下午之上下班應刷卡或簽到退。必要時亦得實施中午
        不刷卡或簽到退。
  (二)全日請假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請假半日時:
        1.上午請假:請假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前
          上班刷卡,五時三十分後下班刷卡。
        2.下午請假:請假時間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上午上
          班依彈性上班時間規定刷卡或簽到,於上班滿四小時後下班,
          並應刷卡或簽退。
  (四)按小時請假時:請假時間與上班時間合計需滿八小時,並應依實
        際到離辦公處所次數及時間刷卡或簽到退,逾上午八時三十分仍
        未到班者,請假起始時間為上午八時。

七、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機關首長得指定部分人員,不實施彈性上下班
    。

八、實施彈性上下班機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辦公時間內每一單位
    辦公室須有足夠服勤人員,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九、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刷卡時,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通知各單位
    員工改以簽到退方式辦理。

十、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規範員工出勤及辦公秩序如下:
  (一)辦公時間均須配戴員工識別證。
  (二)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飲酒。
  (三)嚴禁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及其他有礙辦
        公秩序之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予以議處。

十一、查勤措施:
    (一)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
          果列入紀錄,其未辦請假、公出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者,均以曠職處理。
    (二)查勤時,未辦理請假或公出手續而查勤未到者,由查勤人員留
          置查勤通知單,該未到勤人員並應於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報到
          及說明不在勤原因,逾時者以「曠職」登記。當事人如有異議
          ,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單位主管
          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之理
          由經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本人另依規定懲處
          。

十二、各機關員工凡奉派參加各項集會或活動,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
      離者,以曠職論。

十三、辦公時間中因公外出,必須辦妥公出登記,登記欄位包含日期、職
      稱、姓名、起迄時間、前往地點、外出事由,經權責單位主管核章
      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十四、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或配合機關為民服務時間,得另訂管理規
      定,報經本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