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列甲等人數比率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立法意旨,並強化績效
    管理導向之考核制度,將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評列甲等人數比率,與各機關(單位)施政績效相結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除另
    有規定外,以百分之七十三為基準,並依各機關(單位)達成評核指
    標情形,據以增減其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百分比,惟本府各單位暨所屬
    各機關整體年度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評核指標,係指本府市政列管項目執行情形、公文處理成
    效、預算執行情形、年度終身學習時數達成率及市長綜合考評等五項
    ,前開各項評核指標之評核標準詳如附表一。

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作業流
    程如下:
    (一)初核甲等人數比率以百分之七十三為基準:本府各機關(單位
          )先以百分之七十三甲等人數比率初核所屬公務人員,並填具
          機關考列甲等人數及比率調查表(如附表二)送至本府人事處
          。
    (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人事處就本府市政列管
          項目執行情形、公文處理成效、預算執行情形及年度終身學習
          時數達成率等評核指標,提供具體數據送人事處彙整。
    (三)召開考核小組會議:請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主計處處長、民政局局長及人事處
          處長等五名,就各機關(單位)總體績效檢討核列本府各機關
          (單位)甲等人數比率。
    (四)核定甲等人數比率:考核小組會議評核結果,簽請市長綜合考
          評並核定當年度本府各單位、所屬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公務人
          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如
          有所屬機關,均應予以併計)。

五、本市各區公所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由本府民政局參酌臺南市
    政府各區公所區政考核實施計畫之考核結果,並綜整各區績效,訂定
    增減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評核標準,並據以核列各區公所甲
    等人數比率。

六、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職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仍
    應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由本府教育局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實辦理。

七、本府人事、主計、政風等三單位,其所屬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人數比率依循其系統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