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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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公務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健
    康,設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本府
    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本府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
    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
    措施。

四、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各一級單位副主管人員擔任;必要時並得另聘請專
    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但各一級單位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遇重大事件或需跨處會協調事項,得隨時報請召集人召開之。

五、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理
    (如附工作職掌分配表)。

六、各單位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
    費,由各單位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