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府辦理教育人員獎勵案件能有一定之準則,並統一作法,除中
央法規或省法規有規定者外,在本權責範圍內之獎勵案件,悉依本實
施要點行之。
二、獎勵原則:
(一)各校對於教職員有獎勵事由發生時,應由學校將具體事實函報本府
依規定處理。
(二)核獎種類除依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所列「記功」「嘉獎」之外,
得獎給「獎狀」,獎狀核給辦法另訂之。
(三)各校辦理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壹個月內提報「獎懲案件請示單
」(格式如附件一),詳述具體事實,註明適用規定條款,檢齊有
關證件,並排列優先順序函報本府核辦,逾期不予敘獎;如有偽造
證件、冒名頂替、浮濫不實或循情庇護,校長及有關人員均從嚴議
處。
(四)教育廳或其他上級機關指定承辦全省(國)性活動之獎勵,依教育
廳或其他上級機關指示辦理,獎勵對象以本府核備有案者為限。
(五)各類比賽或展覽分級辦理者,區、縣賽均於縣賽完畢後核獎,惟區
、縣賽同時獲獎時,以其最高獎勵為限,代表本縣參加省級以上比
賽,成績優異者,另行獎勵。
三、教學與行政績優教職員之統案獎勵,每學期辦理一次,於寒暑假開始
後壹學期內由視導區督學或各校推荐,推荐時應附推荐表(格式如附
件二)送教育局初審並於壹個月列冊連同附件送人事室簽辦,逾期不
予敘獎。敘獎人員以各校教職員總人數為準,人數十人以下者推荐一
名,十一至三十者推荐一至二名,三十一至四十人者推荐一至三名,
五十一人以上者推荐一至四名,各予嘉獎壹至零次。(嘉獎貳次人員
不得超過推荐人數三分之一)
四、各國民中、小學教師暫兼代主任及主任暫兼代校長之獎勵,每學年辦
理一次,暫兼代期間在壹學期以上未滿壹學年者,嘉獎壹次,壹學年
以上者嘉獎零次,各校符合敘獎規定者,請於每學年結束後兩星期內
,檢附本府暫兼代派令影本報府核辦,七十七學年度合於獎勵者,請
於頒佈後五日內備齊有關資料報府補辦。
五、辦理觀摩教學發表會、展覽會、研習會、科學展覽有關會議及其他各
項活動成績優良者之獎勵:
(一)分區性活動,擔任教學者及承辦學校工作人員(二人為限)各予嘉
獎壹次。
(二)全縣性活動,擔任教學者及工作人員(三至五人)
各予嘉獎壹次。
(三)全省性以上活動,擔任教學者及工作人員(五至八人)各予嘉獎貳
次。
(四)辦理全縣性兒童或青少年劇展,參加演出學校經評定成績優良者,
主辦者(四人為限)各嘉獎貳次,協辦者(六人為限)各嘉獎壹次
。
(五)辦理各項童子軍活動,成績優良者,辦理時間二日以上(八人為限
)二日以上(十人為限)各予嘉獎壹次。
(六)辦理全縣性文化復興運動工作或全民精神建設工作績優學校有功人
員,獲第一名者嘉獎貳次(六人為限),第二名者(五人為限),
第三名者(四人為限),第四名者(三人為限),第五名者(二人
為限),各予嘉獎壹次。
(七)辦理教孝月活動、交通安全教育及推行社會教育,經核定成績優異
,學校有功人員(四人為限)獲教育部獎者記功壹次,獲教育廳獎
者嘉獎貳次,獲縣政府獎者嘉獎壹次。
(八)編輯或整理全縣性教育資料及書刊成績優異,專案簽核。
(九)承辦全縣性身心障礙學生自強活動及視聽障礙兒童混合教育或教材
、教具製作競賽成績優異者,承辦學校有功人員(五人為限)各予
嘉獎壹次,辦理全省性承辦學校有功人員(八人為限)主辦人員三
人各予嘉獎貳次,協辦人員五人各予嘉獎壹次,辦理全國性承辦學
校有功人員(八人為限)主辦人員三人各予記功壹次,協辦人員五
人各予嘉獎貳次。
(十)承辦全縣性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甄選、介聘、遷調工作,成績優異
者,國中部分主辦人員(二人為限)嘉獎貳次,協辦人員(三人為
限)嘉獎壹次,國小部分主辦人員(二人為限)嘉獎貳次,協辦人
員(五人為限)嘉獎壹次。
(十一)辦理國語文、愛國保防教育競賽有功人員,各予嘉獎壹次,獎勵
人數分區競賽每項二人為限,全縣性每項三人為限。
(十二)辦理以上活動工作繁鉅時間達壹週以上,具有特殊績效者,得專
案簽核從優敘獎。
六、辦理各科教學評鑑或校務評鑑工作成績優異者之獎勵:
(一)敘獎學校以當學期全部受評學校三分之一為限,評鑑成績經考列優
等者,主辦學校有功人員主辦者(二人為限)各予嘉獎貳次,協辦
者(五人為限)各予嘉獎壹次。
(二)評鑑工作人員評鑑校數在五至十五校者,嘉獎一次,超過十五校嘉
獎兩次。
七、辦理各項教育實驗、教育專題研究及教師進修活動之獎勵:負責實驗
或研究成績優良人員嘉獎兩次,其他有關人員嘉獎壹次。
八、辦理增班增建教室或六年計畫等專案業務,依省頒辦法專案辦理獎懲
。
九、學年度內鼓勵捐資興學並經損資者確認之有功人員,金額在三百萬元
以上者,記功壹次,五十萬元以上者嘉獎貳次,二十五萬元以上者嘉
獎壹次,以上均以獎勵一人為限。
十、參加或指導學務管理、國教輔導、愛國保防教育各項比賽之獎勵:
(一)區性第一名參加教師或指導教師嘉獎一次,團體第一名校內有功人
員各嘉獎一次,三人為限。
(二)縣性第一名參加或指導教師各嘉獎二次,第二、三名各嘉獎一次。
團體成績第一名之鄉鎮市有功人員嘉獎一次,五人為限。
(三)全省性(含七縣市以上)第一名參加或指導教師記功一次,第二名
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團體成績獲各組各組各項第一名者記
功一次,第二、三名者嘉獎二次,第四、五名者嘉獎一次,五人為
限。
十一、參加社會教育活動競賽之獎勵:
(一)縣內區賽:
1.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個人組競賽,獲第一名(或優等)者,嘉獎一
次。
2.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團體組競賽,成績獲各組各項第一名(或優等
)者,嘉獎一次,三人為限。
(二)縣賽:
1.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個人組競賽,獲第一名(或優等)者,嘉獎二
次,第二名、第三名者各嘉獎一次。
2.參加或指導各項各組團體組競賽,成績獲各組各項第一名(或優等
)者,嘉獎二次,第二名、第三名者,各嘉獎一次,各項獎勵三~
五人。
(三)省賽:(含七縣市)以上
1.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個人組獲第一名(或優等)
者,記功一次,第二名(或甲等)者,嘉獎二次,第三、四名者,
各嘉獎一次。
2.參加或指導各項、各組團體組競賽,成績獲各項各組第一名(或優
等)者,記功一次,第二名(或甲等)者,嘉獎二次,第三、四名
者,各嘉獎一次,各項獎勵三~五人。
十二、參加各項體育競賽之獎勵:
(一)縣內分區比賽:
1.參加各組各項個人組競賽,獲第一名(或優等)者,嘉獎一次。
2.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團體組競賽成績獲各組各項第一名(或優等)
者,嘉獎一次。
(二)全縣性(含二~六縣市)第一名,領隊嘉獎一次,指導者嘉獎二次
,管理嘉獎一次,第二、三名或精神總錦標,指導者嘉獎一次,管
理發獎狀。
(三)省級(含七縣市)以上,第一名領隊嘉獎二次,指導教師記功一次
,管理嘉獎二次,。第二名領隊嘉獎一次,指導嘉獎二次,管理嘉
獎一次,第三、四名領隊嘉獎一次,指導嘉獎一次。
(四)參加國察性比賽團體第一名,領隊記功二次,指導記功二次↓賽理
記功一次,團體第二名,領隊記功一次,指導記功一次,管理嘉獎
二次,團體第三、四名,領隊嘉獎二次,指導嘉獎二次,管理嘉獎
一次。
(五)運動員人數在九人以下得設指導一人,十人以上得設二人。
(六)同一錦標賽以獎勵最高一項為限。
(七)分齡賽暨個人賽領隊、指導、管理均降一名敘獎。
(八)其他獎勵:
1.經省或中央核定為體育績優學校,有功人員三至五人,嘉獎二次。
2.指導社區發展全民運動經本府核定績優者,優等指導教師嘉獎二次
,甲等嘉獎一次。
3.各項比賽如省有規定時從其規定。若因工作特殊績效優異規模龐大
或本實施要點未列舉者,如需獎勵時另案核辦。
(九)辦理全縣性牙齒或其他衛生保健教育工作,經評定成績優異者,實
際辦理人員(四人為限)各予嘉獎一次。經評定績優學校(不得超
過考核學校數目之十分之一)之主辦教師(三人為限)各予嘉獎一
次。經評定成績七十分以下學校之主辦教師(三人為限)各予申誡
一次。
(十)辦理臺灣省各級學校午餐供應及營養教育工作獎勵案,依照省頒辦
法辦理。
十三、本實施要點提縣務會議通過,並經縣長核定後函各學校遵行,修正
時亦同。
附件一之第一頁
獎 懲 案 件 請 示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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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核│機 關│ │呈│機 關│ │
│ │ │ │名 稱│ │ │名 稱│ │
│ │ │轉├─┬─┼───┤報├─┬─┼───┤
│文│ │ │ │日│ │ │ │日│ │
│ │ │機│發│期│年月日│機│發│期│年月日│
│ │ │ │ ├─┼───┤ │ ├─┼───┤
│者│ │關│文│字│ │關│文│字│ │
│ │ │ │ │號│字第號│ │ │號│字第號│
│ │ │ ├─┴─┴───┤ ├─┴─┴───┤
│ │ │ │(機關長官簽章)│ │(機關長官簽章)│
│ │ │ │(人事主管簽章)│ │(人事主管簽章)│
├─┴─┴─┴───────┴─┴───────┤
│ │
│ │
├───────────────────────┤
│ │
├─┬─┬─────┬──┬─┬─┬─┬──┬─┤
│ │ │ │獎懲│ │擬│ │ │ │
│姓│身│現 任職 務│事由│類│予│代│懲適│備│
│ │分├─┬─┬─┼──┤別│何│ │規用│ │
│ │證│服│職│官│ │代│種│ │定何│ │
│名│總│務│ │職│內容│號│獎│號│條種│ │
│ │號│機│稱│等│ │ │懲│ │款獎│註│
│ │ │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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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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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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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之第二頁
獎 懲 案 件 請 示 單( )
┌─┬─┬──────┬───┬─┬─┬──┬─┐
│ │ │ │獎 懲│ │ │ │ │
│姓│身│現 任 職 務 │事 由│擬│代│懲適│備│
│ │分├─┬─┬──┼─┬─┤予│ │規用│ │
│ │證│服│職│ 官 │內│類│何│ │定何│ │
│名│總│務│ │ 職 │ │別│種│號│條種│ │
│ │號│機│稱│ 等 │容│代│獎│ │款獎│註│
│ │ │關│ │ │ │號│懲│ │ │ │
├─┼─┼─┼─┼──┼─┼─┼─┼─┼──┼─┤
│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 │ │ │ │ │
│ │ │ │ │任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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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 │ │ │ │ │
│ │ │ │ │任等│ │ │ │ │ │ │
├─┼─┼─┼─┼──┼─┼─┼─┼─┼──┼─┤
│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 │ │ │ │ │
│ │ │ │ │任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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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 │ │ │ │ │
│ │ │ │ │任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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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 │ │ │ │ │
│ │ │ │ │任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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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 │ │ │ │ │
│ │ │ │ │任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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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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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銜) 年度第 學期績優收職員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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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人員│ │職稱│ │
│姓 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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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 │
│ │ │
│優│ │
│ │ │
│事│ │
│ │ │
│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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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簽│ │推 │推荐人數比例: │
│批│ │育意│ │荐意│1.學校教職員人數 │
│ │ │局見│ │單 │2.本次推荐人數 │
│ │ ├──┤ │位 ├──┬─┬──┬─┤
│示│ │人審│ │審見│簽推│ │管人│ │
│ │ │事 │ │查 │ 荐│ │簽事│ │
│ │ │室核│ │ │章人│ │章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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