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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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提升行政效能,並匡
    正政風,表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模範公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
    代表會,具有左列事蹟者之一者,得荐報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要點業務有
        重大貢獻者。
  (四)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三、各機關、學校對於符合規定之模範公務人員,應注意被遴荐之優良事
    蹟項目,應一半以上與行政革新工作有關。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本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之獎勵以配合行政院及台灣省政府每年獎勵績
    優人員時間辦理為原則。

六、各機關、學校遴荐模範公務人員時,應本公平、覈實原則,審慎辦理
    ,並以基層人員為優先,惟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有合於第二點規定之
    獎勵標準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荐。

七、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荐之模範公務人員,應由人事單位查明有無第四
        點第(一)、(二)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
        依獎勵標準,切實評審。
  (二)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荐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考績委員會審
        議;荐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
        考。

八、主計、政府、人事人員之遴荐表揚,由本府各主管單位主動遴荐人選
    依本要點辦理。

九、各機關、學校荐報後經核定表揚前,受推荐人員職務如有異動,應隨
    時告知本府人事室。

十、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
    新台幣五萬元、給予公假五天並刊登本府公報,同時登載於被選拔者
    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
    記;每年表揚以不超過三至五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