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
良者。
(五)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
奉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者
。
(十一)連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者。(註: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嘉獎一次。二個月以上
未滿四個月者,嘉獎二次。)
(十二)兼(辦)任人事或主計業務,在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無支領
兼職報酬,且績效良好者。(註: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嘉獎一次。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嘉獎二次。)
(十三)年度採購稽核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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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
值而採行者。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九)連續代理職務在四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予以記功一次。(六個月以上部分,可重新起算核敘獎勵)
(十)兼(辦)任人事或主計業務,滿一年,未支領兼職報酬,且績效
良好者,予以記功一次。(一年以上部分,可重新起算核敘獎勵
)
(十一)年度採購稽核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者(註:列優等者,記功一
次。列優等且為前二名者,記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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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經查獲屬實者。
(十)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評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者。
(十一)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情節輕微者。
(十二)宿舍借用人於調職、離職、退休及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未依
限遷出,情節輕微者。
(十三)年度採購稽核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或丁等者(註:列丙等者,
申誡一次。列丁等者,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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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二)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饋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
達五日者。
(七)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評議決定成立,情節嚴重者。
(八)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情節嚴重者。
(九)宿舍借用人於調職、離職、退休及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未依限
遷出,情節嚴重者。
(十)年度採購稽核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且為末二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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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同一事項如個人已獲頒獎金
等獎勵,不得再依其他規定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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