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規定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以培育人才,增進行政歷練: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職務遷調之職期為 4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因業務特殊需要,於連任職期屆滿後,得延長 1年。但任期中有必
    要時,仍得隨時辦理遷調。

四、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辦理機要工作人員。
  (二)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經簽奉核准不調任者。

五、警察、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之遷調,依其任免系統辦理,不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

六、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及醫事主管人員之遷調,依「公立醫療機
    構(含衛生所)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該機構醫事單位主管
    、副主管之職務任期訂定原則」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