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回溯檔案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完成本局於檔案法施行前所產生之檔案(以下簡稱回溯檔案)目錄
    彙送工作,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本計畫執行範圍,包括回溯檔案之清查、分類、立案、建檔、目錄彙
    送及銷毀。

三、本計畫之期程、期限及期程、期限前應完成工作:
  (一)第一階段:清查本局回溯檔案之年度、數量及損毀情形。
  (二)第二階段:以本局現行使用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為依據
        ,視檔案內容填寫分類號及保存年限,預計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底
        完成。
  (三)第三階段:將檔案依分類號彙集(以一百件或三公分為單位)後
        製成卷,預計一百零二年三月底完成。
  (四)第四階段:使用公文管理系統以案卷層級著錄,預計一百零二年
        六月底完成。
  (五)第五階段:將著錄完成之檔案彙送至檔案管理局備查,預計一百
        零二年七月底前完成。
  (六)第六階段:將檔案法施行前(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屆保存年
        限之檔案製作銷毀目錄及銷毀計畫,呈檔案管理局審核後執行銷
        毀動作,預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四、辦理原則及人力需求:
  (一)為維護檔案資料完整及安全,檔案以不攜出檔案室為原則。由各
        科室輪流安排人員於每週固定時段前往本局三樓檔案室,將檔案
        依年度及業務性質分類後填寫檔號及保存年限。
  (二)科室人員輪值表如附件一。
  (三)製作簽到簿供同仁簽到退,以確保達成每日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