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維護、管理及使用本局無
人機模擬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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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可供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如下:
(一)模擬軟體。
(二)訓練用無人多旋翼機(以下簡稱無人機)。
(三)維修工具平台。
(四)其他新增之軟硬體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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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
例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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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可供使用之對象:本局持有無人機專業操作證或預備參與培訓
考照之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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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之管理單位為本局災害搶救科,並由其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本中
心之借用復歸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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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之一週前,至本局員工入口網-「個人行事曆
」登錄(註明申請使用之設備項目、使用時段A【上午9-12時】
或B【下午2-5時】、無人機財產編號、在場協助之持有無人機
專業操作證人員)或填寫「借用申請表」(附表1)核准。
(二)前款核准使用,因故變更或取消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
,辦理變更或取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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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使用時間與本局業務需用時間相衝突者,以本局優先為原
則;並由管理單位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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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本中心內,使用各項軟硬體設備,應行遵守之事項:
(一)使用各項軟硬體設備前,應事先熟讀各項使用說明書。
(二)未具無人機專業操作證使用維修工具平台者,須持有無人機專
業操作證人員在場協助;無人機僅限於室外操作使用。
(三)不得擅自調整、更改各項軟硬體之原始設定。
(四)不得擅自拆裝、搬遷或攜出各項軟硬體設備。
(五)禁止下載、安裝任何非法或無關之檔案或軟體。
(六)各項軟硬體設備有故障、損壞,應即通知管理單位專責人員處
理。
(七)不得有其他不當使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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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本中心外,操作使用無人機,應行遵守之事項:
(一)未具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須持有專業操作證人員在場協助,
始得操作。
(二)應依操作檢核表(附表 2)所列項目,逐一檢視、確實操作;
無人機復歸時,並應將檢核表簽章繳回。
(三)核准使用之當日,遇天候不佳者(如:下雨、風速大於五級)
,不得於戶外飛行,應即辦理變更日期或取消作業。
(四)發現機體有故障、損壞情事者,應即通知管理單位專責人員處
理。
(五)不得有其他不當使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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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人違反前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致各項軟硬體設備損壞者,應負賠
償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簽辦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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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中心各項軟硬體設備使用畢後,使用人應協同管理單位專責人員
依點檢表(附表 3)所列項目進行點檢確認交還,以維護中心整潔
及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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