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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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設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估
          項目內容之審查。
    (二)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應評估項目內容之審查。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
          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應評估項目內容之審查。
    (四)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或其指
    派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計畫、交通管理及都市計畫有關之學術機構代表各一人。
    (二)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公園管理科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科長。
    (七)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
    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
    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
    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八、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指
    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