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簡化建築物建造執照經臺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
簡稱預審小組)審定合格案件,變更設計時之審查程序,特訂定本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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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建造執照經預審小組審定合格之案件,於申請變更設計時,經
建築師檢討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免送預審小組審
查及認可: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增加或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總樓地
板面積百分之三,且不涉及開放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變更。
(二)建築物高度或樓層數增加或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
三。
(三)汽車、機車停車空間數量增加或減少,未超過原核准幅度百分之
五或各十部以內,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建築物各向立面材質或開窗面積變更,未超過原核准各向立面面
積百分之十。
(五)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室內隔間變更且符合相關法令。
(六)屋脊裝飾物造型未變更,各部尺寸變更,未超過原核准幅度百分
之三。
(七)未涉及開放空間範圍,綠化設施面積變更。
(八)開放空間配置不變,綠化面積增加或減少,未超過原核准幅度百
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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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變更項目對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影響重
大致生疑慮者,仍應提送預審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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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點申請之案件,應檢具變更內容說明、變更面積計算表、變更
前後圖說、開放空間植栽樹種數量、街道傢俱內容等增減對照說明三
份及檢討表(如附表),變更範圍應於圖面標示、文字應加註底線標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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