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補助公園認養人綠美化作業費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公園綠地認養維護成效,
    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助對象、項目及發放單位:
    (一)本規範之補助對象為認養本市公園綠地在案之單位(以下簡稱
          認養單位)。
    (二)補助項目:
          1.與公園綠地清潔及維護有直接相關之品項。
          2.與公園綠地清潔及維護有間接相關之品項;惟本項費用列支
            不得超過該年度核銷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發放單位:由各區公所代為辦理作業費之發放及前款補助項目
          之認定。

三、補助條件:
    (一)每座經認養公園綠地每年度以補助一次,並以一萬元為限。
    (二)同座公園綠地有一個以上認養單位申請認養,以優先認養者為
          補助對象。

四、經費之用途:
    (一)作業費應覈實用於與公園清潔及維護相關之品項,不得他用。
    (二)作業費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發放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者,本局得撤銷及收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對該
          受補助認養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作業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每年度八月由各區公所統計認養公園數,經本局核算該年度補
          助總金額後,通知各區公所製據送本局請款,後續發放及核銷
          作業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
    (二)當年度之補助款僅得以當年度開立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六、督導及考核方式:
    (一)經核定補助者,應依補助用途覈實辦理,未經同意擅自挪用者
          ,撤銷補助。
    (二)本局得不定期查核各區公所留存之憑證及資料文件檔案。

七、附則:
    (一)受補助認養單位應於物品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補助」。
    (二)依本規範補助所產生之智慧財產項目,本局擁有非營利之永久
          使用權。
    (三)本規範內容若有未盡事宜,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