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評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市區道路養護情形,提
升市區道路服務品質及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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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考評範圍如下:
(一)區公所轄管之所有道路。但不包括產業道路、水防道路、專用
公路及新闢三年內之道路。
(二)辦理路面改善逾三年之路段。但區公所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長度三百公尺以上,且前一年度未受評之路段。但經本局同意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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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區道路養護情形之考評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辦理。但因業務需要
得提前或延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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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為考評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得設考評小組,其成員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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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代表二人。
(二)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必要時得邀請社福團體就人行環境考評項目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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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為之考評,依居住人口多寡及都市發展程度分為下列三組辦
理之:
(一)第一組:永康區、東區、安南區、北區、南區、中西區、新營
區、仁德區、安平區。
(二)第二組:歸仁區、佳里區、麻豆區、善化區、新化區、關廟區
、新市區、白河區、安定區、學甲區、鹽水區、下營區、後壁
區、西港區。
(三)第三組:七股區、六甲區、東山區、柳營區、官田區、將軍區
、玉井區、北門區、大內區、楠西區、南化區、山上區、左鎮
區、龍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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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由各區公所自行提報四個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路段,再由考評小
組於考評前隨機抽取二個路段進行評分審查。
(二)考評之實施包含現地考評及管理作為。考評項目、內容、評分
標準及配分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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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評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懲對象為區公所區長、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其獎懲標
準如下:
1.優等: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
各記功二次,區長記功一次。
2.甲等: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承辦單位主管
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區長嘉獎二次。
3.乙等:考評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敘獎。
4.丙等:考評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承辦單位主管、承辦人員、
區長申誡一次。
(二)考評成績優良之區公所,頒發獎牌及翌年增加補助經費辦理市
區道路養護;其獎勵內容如下:
1.第一組取前二名;第二組及第三組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牌一
面。
2.獲頒獎牌之區公所,於翌年度按名次增加補助經費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十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最佳進步獎:
1.未獲前款獎勵以外之區公所,當年度總成績與前一年度總成
績進步最多者,各組頒發最佳進步獎,並頒發獎牌一面。
2.翌年增加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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