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道路維護及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本縣境內省道、縣道、鄉(鎮、市)道、市區道路、村、里道
    路之完整,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管線單位因埋設、移置、維護管線,需要挖掘鄉(鎮、市)道、市
    區道路、村、里道路時,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三份(如附件一)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
      請許可。
(二)當地鄉(鎮、市)公所派員至現場勘查、核對面積、核對資料及核
      算應收費用(如附件二、三)
(三)當地鄉(鎮、市)公所核定後寄送繳款書三份予申請單位。但當地
      鄉(鎮、市)公所得審酌金額多寡准予先行以記帳方式處理,再定
      期彙整繳納。
(四)申請單位於繳款後,憑據向當地鄉(鎮、市)公所領取許可證(附
      件四)。
(五)申請單位於工程完工後,應即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訂期派員
      會驗。(如附件五)
    申請單位申挖鄉(鎮、市)道、市區道路、村、里道路除應依前項程
    序辦理外,並應確實遵守申請書背面所載「臺南縣申請挖掘道路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挖掘、破壞道路者,得視情節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公共危險罪或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移送台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
    民營企業、法人、或一般人民申請埋設、移置、維護管線,除性質不
    符者外,比照前述各項規定辦理。
三、各鄉(鎮、市)公所自行發現或經由民眾檢舉發現前條申請單位有偷
    工減料施工不良情事,各該公所政風室應依法查處。
四、本縣境內鄉(鎮、市)道、市區道路、村、里道路,因天然災害、長
    期使用或不當使用造成破損時,當地鄉(鎮、市)公所發現或接獲民
    眾報案或本府通知後,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修補
    。
    前項破損道路如係省道、縣道、代養鄉(鎮、市)道,應即傳真台灣
    省公路局第五區工程處各該管工務段辦理。
五、為查報各鄉、鎮、市道路損害情形,由本府工務局組成機動小組,不
    定期前往各鄉、鎮、市查訪,以通知各鄉(鎮、市)公所或臺灣省公
    路局第五區工程處各該管工務段迅速完成修復工作,並予登記追蹤管
    理。
六、各鄉(鎮、市)公所應分別設置專簿(如附件六、七)確實登記第二
    點、第四點案件,以利管理、考核。並於建設課或工務課設立專線電
    話受理民眾之報案。本府為受理民眾報案,等於本府服務中心設立專
    線電話(號碼:6324264 )。本府服務中心接獲民眾報案後,應即登
    記,並傳真各該管公所辦理。
七、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第二點登記簿影本、事
    後照片及第四點登記簿影本、事前、事後照片寄達本府工務局土木課
    ,以利評分作業。
八、各鄉(鎮、市)公所之考核成績由本府工務局組成評定小組擬報,其
    評定事項如下:
(一)考核分區:
      本考核依各鄉、鎮、市之人口多寡,分成下列三區。
      第一區:永康市、新營市、白河鎮、麻豆鎮、佳里顉、新化鎮、善
      化鎮、仁德鄉、歸仁鄉、關廟鄉。第二區:鹽水鎮、學甲鎮、後壁
      鄉、東山鄉、下營鄉、六甲鄉、西港鄉、七股鄉、新市鄉、安定鄉
      。第三區:柳營鄉、官田鄉、大內鄉、將軍鄉、北門鄉、山上鄉、
      龍崎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左鎮鄉。
(二)評分比例:
      第二點占六十分,第三點占四十分,其中辦理完成速度占各點評分
      比重百分之七十,品質占百分之二十,登記管理情形占百分之十。
(三)評分方式:
      每季評分一次,於次季第一個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成績函送各鄉(
      鎮、市)公所,並於次年一月核定上年總成績。
(四)獎懲:
      第一區取前四名,第三區取前三名,承辦人、主辦課長、鄉(鎮
      、市)長依其成績核予記功貳次至嘉獎壹次之獎勵。成績未滿六十
      分者,依其情節輕重併案議處。
九、本要點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八十七年一至三月為試辦期間,
    所評定分數不予列入總成績計算。
[附件一參閱臺南縣單行規章彙編87年版 331-332頁]
            臺南縣申請挖掘道路注意事項
一、申請挖掘道路須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經當地公所同意後,一份發還
    申請單位,其餘二份,一份由當地公所存檔,一份送當地警察機關備
    案留存。
二、申請單位應切實按照核定時限施工,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施工,需
    將變更後施工日期通知當地公所,經同意後再行施工。
三、施工中之管線工程,當地公所如認為必要暫時停工時,不得拒絕。
四、申請挖掘道路以全線一次申請,分段限制長度施工,市區及交通繁忙
    地段最長以二00公尺為限,郊區地段最長以五00公尺為限,必要
    時得再縮短之,每挖掘一段必須整修完成經當地公所會驗合格後,方
    可繼續挖掘次一路段。
五、挖掘道路除特殊狀況經當地公所同意得於日間施工者外,均應於夜間
    施工(次日早上六時應將路面整理通暢)。
六、挖掘道路其總深度在一.五公尺以內者,其開挖邊坡按一:0.二斜
    率計算,另每邊各加十公分計算其挖掘路面寬度(詳申請書附圖)繳
    納費用,完工後會勘丈量挖掘路面寬度,如超過申請挖掘面積時管線
    單位應於三天內補繳,挖掘路面寬度如未達六十公分時以六十公分計
    價收費,其挖掘總深度超過一.五公尺者,應另行協調處理。
七、管線埋設位置應在道路橫斷面圖上標明並嚴格執行,如有變更應經當
    地公所同意後辦理,否則如因道路改善而受損時由管線單位自行負責
    。
八、管線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在快車道不得少於一.二0公尺
    ,慢車道不得少於一、00公尺,人行道不得少於0.五0公尺,地
    形情況特殊經加作RC保護管線者可減至0.三0公尺。
九、臨時搶修管線需挖掘道路或橫越道路時,應舖蓋至少三公分厚之條紋
    式鋼板,以維持交通。
十、埋設管線挖出之廢土,不論土質如何均應隨挖隨即運離工地,並以砂
    石或砂回填,但最上層三十公分必須填碎石級配料,回填過程應按規
    定施工,即應分層(不得超過三十公分)洒水滾壓(用壓路機、震動
    機或搗固機)其壓實度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並加舖三公分厚瀝青混
    凝土臨時路面,完工後通知當地公所會勘,驗收合格後由當地公所修
    復路面,在未曾會勘認可前,管線工程有關挖掘道路路段之養護及交
    通安全,仍應由申請單位負責,如因而發生國家賠償案件,申請單位
    應賠償義務機關所受損失。
    會驗合格後,二年內如有塌陷情形,申請單位仍應負完全責任,並應
    於接獲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修補。未於期限內完成修補者,由
    當地公所代為修補,其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並加罰修補費用一倍金
    額之罰款,以為增加當地公所行政成本及公益損害之賠償。
十一、挖掘道路施工導致道路損壞,或損壞其他管線,或因安全設施不當
    導致交通事故,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搶修或處理,除應負責所需修護費
    用外,其善後事宜概由申請單位逕行協調處理,並負全部責任,與當
    地公所無關。
十二、道路快車道應避免挖掘,如確需挖掘埋管時,不論原路面新建或封
    面年限多長,除其挖掘部份按原路面厚度及底層計收修復費外,應加
    收全幅路面三公分厚度之封層費用,如路中央設有分隔島者,以分隔
    島為界。
十三、自來水管道須在道路兩側同時埋設,以免接支管時橫過道路挖掘快
    車道。
十四、挖掘逆路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挖掘機限使用輪胎式,以免損壞路
    面,如有損壞,其修復費用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五、通過市鎮街道,或路基狹窄地區,或重要道路施工時,應事先召集
    有關單位開會協調處理。
十六、當地公所或其他機關加封路面時,管線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提升所屬
    人(手)孔(鐵)蓋與新舖路面齊平。
十七、挖掘道路施工時,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應即停止挖掘,由申
    請單位負責協調解決後再行施工,不得以當地公所已許可挖掘而推諉
    或侵犯私權。
十八、申請埋設單位於開工前,應將全線交通安全設施及施工設備等備妥
    (如切割機、挖掘機、搗固機等)方可施工,並於施工地段起訖點處
    設置公告牌,內容包括施工單位名稱,承包商、預定開竣工日期,施
    工單位電話及核准文號等。
十九、施工地段標誌及號誌,應遵照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有關規定設置「標誌力求鮮明顯目夜間加設閃光燈,紅燈或貼
    反光紙」完工後經當地公所驗收合格七天後其安全設施始可撤除。
二十、申請單位違反第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四、十六、十八
    、十九點規定者,在該申請單位未議處失職人員或提出能為當地公所
    所接受之正當理由前,得暫緩受理其新申請挖掘案件。
二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參照臺灣省公路局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二參閱臺南縣單行規章彙編87年版336-339頁]
1.現場勘查:核對路線起迄椿號、路面寬度、路況情形、挖掘埋設位置是
  否恰當、管線附掛是否符合規定等。
2.核對面積:管溝寬度是否按規定1:0.2 斜率,及兩側有無按規定各加10
  公分計算。(但寬度未達60公分者以60公分計算)又面積超過○○○
  平方公尺以上時,應按規定累進折算方式辦理(詳如下附表)。
  2,000平方公尺=2,000平方公尺×1=2,000平方公尺
  5,000平方公尺=2,000平方公尺+3,000平方公尺×0.95=4,850平方公尺
  10,000平方公尺= 4,850 平方公尺+ 5,000平方公尺×0.85=9,100平方
  公尺
  15,000平方公尺=9,100平方公尺+5,000平方公尺×0.8=13,100平方公
  尺
  20,000平方公尺= 9,100平方公尺+ 10,000平方公尺×0.8=17,100平方
  公尺
  餘類推。
  ※路面加封面積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3.核對資料:查明路面加封、拓寬改善年度、設計厚度、挖掘在快車道、
    慢車道或路線邊沿一.五公尺之範圍內等。
4.核計修復費用:
  依原路面設計厚度標準表單價(詳附件三)乘挖掘面積。
※挖掘快車道須加全幅路面加封費(以分隔島為界),但如路面加封,拓
  寬改善已滿三年,且路面尚完好者,可酌情加收一車道寬之加封及刨除
  費。
  挖掘混合車道,除三.七五公尺為快車道外,其餘均視為慢車道。挖掘
  慢車道寬度(指路面邊緣起算,至挖掘管溝內側寬度非管溝本身寬度)
  超過一.五公尺以上者,加收慢車道全幅加封五公分及刨除費,以下者
  免加收加封費。
  挖掘單車道,自路面邊緣起超過一.五公尺寬度者,除挖掘部份原路面
  設計厚度計收修復費用外,加收全幅路面加封費,寬度在一.五公尺以
  下者免收加封費。
  橫越道路挖掘快車道,加收三公尺寬加封費,僅橫越慢車道者不加收加
  封費。
  配合年度路面加封工程,免加收加封費。
※所謂「快車道」係指除了車道上標示有專行機車及慢車之車道外,其餘
  都為快車道(含混合車道)。
※全幅路面(含一車道或慢車道)五公分厚度係為加收之封層費用與挖掘
  路面修復費性質不同,自不應扣除挖掘(管溝)部份面積。
[附件三參閱臺南縣單行規章彙編87年版 342頁]
[附件四參閱臺南縣單行規章彙編87年版 343頁]
[附件五參閱臺南縣單行規章彙編87年版344-345頁]
附件六
        臺南縣        公所申挖道路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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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申請│申挖起│核准日│施工期│驗收│備註│
│日期│單位│訖地點│期文號│限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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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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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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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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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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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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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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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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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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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自:  │    │    │
│    │    │訖:  │      │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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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臺南縣        公所道路修補登記簿
┌──┬──┬──┬────────┬──┬──┐
│登記│案件│聯絡│地            點│修復│備註│
│日期│來源│電話│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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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1.民眾報案請登記姓名(未報姓名者登記│
│            為〝未具名〞)                    │
│          2.公所發現者填寫代號A              │
│          3.縣府轉知者填寫代號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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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臺南縣  鄉、鎮、市未如期完工管線一覽表(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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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挖│挖掘地點│預   定   施   工   期   間 │
│掘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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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